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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法院危险物品肇事,刑事审判槌响安全

                            

SAFE

安全生产

年1月7日,由葛洲坝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与刑事审判团队法官及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卢某、王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认定由卢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货轮,于年11月20日运输化学品“苯”在湖北省枝江市三宁码头1号囤进行液货仓内余货收尽作业过程中,因船长及船员使用软管、开启舱盖及巴氏孔等违规操作产生静电,导致液货仓内可燃混合气体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包括船长)、运输轮及码头受损的后果。

卢某作为公司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对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船舶落实安全管理规定未能监管到位。两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认罪认罚。

法官在此提醒,安全责任大于天,安全生产很重要!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岁末年初事故易多发,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务必把好安全生产关,共护平安和谐!

#以人民为中心#

被告人卢某佩戴的助听器效果不佳,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警全程近距离帮助转述其无法听清的陈述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葛洲坝人民法院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葛洲坝法院:危险物品肇事,刑事审判槌响安全生产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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