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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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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

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

——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经称量,从该快递包裹内查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87克。

此外,被告人陈志刚还先后10余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志刚、郑裕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陈志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裕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近年来,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情形越来越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将毒品伪装成普通商品,利用快递物流寄送,以实现人毒分离。在实际接收装有毒品的快递时,毒品卖家或买家往往不直接出面,而是雇请他人代收。代收者往往为了牟取不等值的报酬铤而走险,明知是装有毒品的快递仍然代为收取,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接收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尽管因公安机关事先对快递包裹进行了去害化处理,二被告人是犯罪未遂,但因毒品数量巨大,仍被判处重刑。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为牟取利益而提供代收、代转等帮助的,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责相当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案

——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超与易某某相识后,陈超明知易某某是未成年人,仍当着易某某的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引诱、教唆易某某吸食。易某某便模仿陈超,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致使易某某精神异常兴奋。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超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陈超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超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遂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陈超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青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寻求刺激,但因为社会阅历不够,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侵害。因此,刑法历来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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