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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一团伙非法销售桶装汽油60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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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倒卖汽油案,被告人陈某、高某等以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年1月至年1月,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省购买成品汽油运输至湖北省枝江市某食品厂园区。陈某聘请高某甲、高某乙、冉某在该园区内使用简易设备将购买的成品汽油使用10升容积的塑料桶进行分装,并将分装后的油桶堆积存储于一层平房仓库内,再由陈某、冉某使用厢式货车装载塑料油桶运输至伍家岗区地进行售卖。陈某共计购买成品95号汽油22次,达.36吨,价值约万元,其中已销售成品95号汽油.38余吨,价值约万元。年1月5日,陈某等人在枝江市某食品厂园区内卸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油罐车两辆、油桶个、空油桶个,查获成品汽油经称量达32.98吨,价值约23.8万元。经鉴定,涉案疑似汽油液体符合《车用汽油》标准。

到案后,

陈某、高某甲、高某乙、冉某

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并自愿认罪认罚,

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高某甲、高某乙、冉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成品油的储存、运输、使用,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冉某帮助陈某非法储存、运输、使用成品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属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高某甲、高某乙、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追缴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成品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买卖、加工、运输成品油等工作,必须办理相关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事此类行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等人利欲熏心,罔顾法律,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汽油。该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通过不正规渠道购买成品油,为确保安全,车主应到正规加油站加油,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原标题:《宜昌一团伙非法销售桶装汽油余吨涉案金额达余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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