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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因琐事杀妻后父母帮其毁灭证据,次

湖北枝江市一男子陈某明因琐事在自驾车上将妻子关某杀害,后陈某强将此事告知了父母,几人一起将关某的尸体埋入田中。次日,陈某强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楼坠落意外身亡。12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枝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近日公布,陈某强的父母均因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刑。

潇湘晨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枝江市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庭审中指控,年5月7日凌晨0时许,枝江市七星台镇陈家港村村民陈某明驾驶一辆轿车载妻子关某(女,殁年37岁)从宜昌城区到枝江途经国道宜昌市猇亭区路段时,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引发打斗,陈某明将关某杀害,并将关某尸体放在车后备箱运至枝江市七星台镇陈家港村老家。

在途中,陈某明给被告人陈某强、金某凤(系陈某明父母)打电话,要二人准备铁锹、铁丝、石磙、蛇皮袋等工具处理尸体。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凌晨2时许,三人在陈家港村自家责任田附近汇合后,陈某明将杀害关某的事实告知陈某强、金某凤二人。为帮助陈某明逃避打击,三人商议将关某尸体掩埋于田内。

陈某明将关某尸体背入自家田中后,与陈某强二人轮流用铁锹挖坑,并将关某尸体埋于坑内,后三人离开现场返回陈家港村一组家中。

凌晨2时50分许,陈某明驾车与陈某强二人来到宜昌市猇亭区杀死关某的现场寻找遗落的东西后,于凌晨6时许返回七星台镇江堤孙家港渡口附近,陈某强将陈某明作案时染有血迹的上衣丢入江中。

同时,判决书显示,在案发的次日即5月8日上午,陈某明在宜昌市长江国际文化广场工地施工时,不慎从21楼坠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强、金某凤的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

陈某强今年72岁,金某凤今年70岁,都是当地的农民。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法治观点淡薄,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适用非监禁刑。

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强、金某凤明知陈某明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帮助其毁灭证据,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强、金某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该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陈某强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金某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我国刑法条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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