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国检察网发布起诉书中了解,宜昌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2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警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宜昌1人违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
一名2岁孩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片源于网络)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0月24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E****0小型轿车沿枝江市沪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地段时,遇闫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李某某沿沪聂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摩托车故障,闫某某推行两轮摩托车时,杨某某驾驶的鄂E****0小型轿车撞击两轮摩托车尾部,造成摩托车乘坐人李某某(殁年2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闫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
行车记录仪视频;
6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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