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加强社会危险性分析,保障不起诉权的依法、规范行使,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可以不起诉情形?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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