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宜昌市1地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在年11月14日卢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行人李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倒行人,致人死亡
早上6时10分卢某某驾驶摩托
(网络配图)
年11月14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鄂E*****两轮摩托车沿枝江市七星台镇长江大堤自西向东行驶至李家岗村地段时
行人被撞,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配图)
与行人李某某(男,殁年76岁)相撞,事故造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某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发布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