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3月9日,枝江市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维护和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年3月9日上午十点,陈女士急急忙忙来到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诉说她受到了家暴,要求法律援助部门帮助维权。
陈女士与张某年结婚,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感情一直不和,陈女士年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协商撤诉。但张某经常对陈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年3月4日,张某再次无故殴打陈女士,枝江市公安局对张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陈女士诉说诉求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即为陈女士办理离婚法律援助事项,同时与王军律师商量帮助陈女士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王律师为陈女士迅速准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资料,当天下午5点就在枝江市人民法院,为陈女士办好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鄂民保令1号。
△人身保护令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有效保护受害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枝江妇联温馨提醒
在受到家庭暴力后,要第一时间拨打报警,并保存能够证明施暴行为的和伤害结果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向家暴说“NO”!枝江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