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宜昌检察院公开一故意杀人案。苏某甲手持镰刀朝李某某挥砍,将李某某砍伤,苏某甲拔出镰刀后,李某某立即往家门口跑去,后倒地当场死亡。案发当天,被告人苏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一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苏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田界多次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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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54岁)二人系邻居,因田界多次发生纠纷。
苏某甲将村干部为两家划定田界的木桩拔掉后带回家中
村委会调解后,村干部为两家划定田界并打上了木桩。苏某甲因对划定的田界不满,将木桩拔掉后带回家中。
年11月14日7时许,李某某与苏某甲发生了争吵
年11月14日7时许,李某某到苏某甲家门口质问是谁拔了木桩,二人遂发生了争吵,后李某某在家中吃早饭时,再次与正在门前拿镰刀割猪草的苏某甲发生争吵并对骂。
苏某甲持镰刀砍入李某某腋下,后李某某倒地当场死亡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随手捡起一根木棒击打苏某甲,被苏某甲躲闪过去,木棒摔落地上断成两段,苏某甲手持镰刀朝李某某挥砍,镰刀砍入李某某左边腋下,将李某某砍伤,苏某甲拔出镰刀后,李某某立即往家门口跑去,后倒地当场死亡。
死者李某某系左腋下锐器损伤
经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系左腋下锐器损伤致左肺上叶贯穿创、降主动脉不完全离断致其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苏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当天,被告人苏某甲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苏某甲,男,枝江市人
被告人苏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汉族,文盲,农民。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枝江市**镇**村**组。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月21日向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2月20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镰刀一把、衣服、木棒等物证;
2
书证:田界数据、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乙、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苏某甲被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因田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中国检察网,作者宜昌市人民检察院